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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7 发表于 2008-5-3 08:23

学生逃课游泳溺亡 学校被判赔4.7万

广州日报5月3日报道  中山市人民法院日前向记者通报了一个特殊案例,虽然学生是在校外游泳溺水身亡,但是学校仍然应该承担三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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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上学途中逃课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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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4D s^ _:e 当天中午1时左右,在中山古镇某小学就读的阿文和同学结伴上学。途中,阿文看到河里有人游泳,不顾阿力和小伟的劝阻,脱了衣服就跳入河中,后不幸溺水身亡。 q7Pk Q z 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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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下午3时,阿文的班主任发现阿文等不在课堂,遂打电话给阿文父母,电话未打通。半小时后,校方被警方告知阿文溺水身亡,立即赶赴出事现场。6月19日,阿文的父母将学校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榄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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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学校是否缺乏监管6W8?%Qf:J1O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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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文父母认为,学校下午1时40分上课,学校就应清楚每位学生的情况,切实担起对学生的管理职责,而阿文溺水时间是下午3时。校方在上课时间缺失对学生的严格监督和管理,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2}5`Q&L4^X ^(tU

u!Az"u5j$X U 学校则认为,阿文出事的地点是学校无法控制的校外环境。该校对学生已尽到教育管理的义务,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更与阿文的溺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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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9@M(] vJ v,Gp \ 法院:学校有过错担责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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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榄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阿文在上课时间未请假而缺课,原告作为阿文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职责,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疏于监督的过失。被告作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但对缺课学生未清点、未查找,更未及时通知原告,在主观上亦有疏于监督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5_!P!g?eCI$YV@

'[ N5y9a._|(|:di 鉴于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4.7万元给原告,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万元。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王锋 通讯员柳凌、郭宁)

小白 发表于 2008-5-3 10:34

办个学校也不容易啊y{9Kx/d ?H2p9I{
完全是个保姆。哈哈

cong 发表于 2008-5-3 19:51

:enjoy 学校更应该上升为一个福利机构

OJE 发表于 2008-5-3 20:57

:smoking 唉···小孩、家长、学校都有责任!

583878336 发表于 2008-5-5 19:16

唉~逃课的孩子真无奈~学校好无辜~只要孩子想逃课学校在怎么管也没用,
v _Th;gm)f 学校虽然能给孩子带来很多有用的知识,
M'LNb St4M*_~ 但却不能保证他们去学别的孩子的恶习!@tfx%@qs
,最主要的还是父母对孩子从小的教育问题,    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每做一件事后的后果因素:a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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