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施新法见证民主足音
2008年5月1日 09:50 S"mWu@dM4h%X选稿:杨申 来源:东方网 作者:梁江涛 ~-St_4TOC
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影响。(5月1日《济南时报》) L9\aElJ ~"I+yK
每到月初或纪念性节日都有一批新颁法律或法规进入正式实施,这似乎成为一种惯例,也渐成公众与新制度一次“春天的约会”。同时,通过这一清晰“刻度”彰显我国走向法治化的进程正不断加快,打造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各项举措正紧锣密鼓。笔者解读今年五月一日实施的新法律与法规,欣喜的发现它们无不贴近寻常百姓的生活,越来越密切地关注着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 1iY#O8K;w;ar5dW
从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再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无论是新法规、新制度的每一个条款,还是旧法修改后的“新看点”,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字里行间透出破解民生热点难点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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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值得关注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将大大推动政府部门权力运作的规范、公开和透明。特别是“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此前公众关注的高考查分付费等热点问题有望得到根本纠正。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等四类信息,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相信随着这一“条例”的正式实施,将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五一”实施新法规关乎民生,关乎公平,关乎和谐,折射出最高决策层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突出破解政务公开、劳动保障、期货风险、事故赔偿、房屋登记等热点问题的务实之举、法治之举,同时也见证了社会民主与进步的足音。
劳动争议仲裁今后不收费
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等一批新法律法规正式施行,它们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值得关注。[b]《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时效延长到一年[/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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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表示,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大亮点在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将申请仲裁时效延长到一年、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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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雷西萍主任对此评价说,此法的颁布是对《劳动法》的延伸,从某种意义上说,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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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新法规定5月1日起免收仲裁费,但记者昨日采访时,也有市民提出,此前已受理但尚未开庭的案件,是否也应属于免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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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关专家解释,在新法实施之前,即5月1日前已受理未审结的案件,仍要依照规定收取仲裁费。新法实际上是鼓励劳动者更积极地维护权益,估计“五一”后会出现一个申请仲裁的高峰。0{ PX_ e u
新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新法还规定,如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此类小额案件“一裁终局”。(k]`(Vl:rH
[b]《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b]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对此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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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行政机关对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B;m:O:[fx'`;s;i
[b]《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污染应急预案须公开[/b]
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和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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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属必须公开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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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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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鼓励企业标示“营养标签”[/b]3WPZ"h*\RRy0D\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