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为何对百姓严对官员松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公布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最新修订版,规定高收入者个税申报时要明确填写“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随后,广大民众关于“又要加税”的悬揣,得到官方“暂免征收”的安抚。
在民主政治前提下,公民照章纳税,同时要求保障纳税人权利,本就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责常态。可守法公民所担心的是,在民主尚不完善的现实之下,将自己的财富一分不落地全部呈现在公权力的打量之下,未免有“听天由命”之忧。而掌握公权力的官员们的财产状况,竟得以借“隐私权”之名,长久地笼罩在云山雾海之中。
1988年,全国人大曾起草《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被列入立法项目。然而13年时间过去了,至今仍是开给中国民众的一张有待兑现的支票。对百姓执行规则之硬,对官员实行人情之软,此类错位屡屡发生,类似于“涉及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目前入法确实有很大难度”的难言之隐恐怕才是症结所在。
在现代政治文明的框架内,将官员财产收入纳入“隐私权”范畴,显然属于常识性错误。相比于政府对公民的细化治理,财产申报事关政府官员的自身清白乃至政府的合法性问题。它与充分的法治、新闻自由以及公权力的制衡和制度化交接一起,构成现代民族国家的长治久安之道。
一个守法的现代公民,并不惮于在平等的基础上向税务机关列出自己的收入。纳税人的要求在于,那些制定和执行税法的人,那些职当维护社会基本正义的公权力行使者,应该在要求民众详列收入之前,首先将自己的每一分财产公布于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