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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促进会] 国际经济法

<华沙-牛津规则>
是指在国际法协会主持下,在1928年华沙条约规则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对国际贸易中常用的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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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
是指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就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问题允许发展中国家享受发达国家给予的非对价性的优惠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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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 共同管理 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并享受收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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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港
是指那些对财产和所得不征税或者按很低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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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
是指一国划定的置于海关辖区以外的特别区域,外国船只可以自由进出,全部或绝大多数外国商品可以豁免关税进出的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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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借贷协议的约定事项通常包括消极保证条款 比例平等条款和财务约定事项
2.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禁止一切形式的外币在境内的流通
3.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直接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关系
4.GATT的非歧视性原则主要通过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体现出来
5.<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钩至钩
6.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包括平安险 水渍险和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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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的特点
1.抵押物是借款人现在和未来的全部财产
2.抵押物的数量或形态随债务人在其正常生产或经营过程中的需要而变化
3.在浮动抵押执行以前,借款人在日常业务中对抵押物仍有处分权
4.抵押不设定在某项特定的财产上,除非已确定用某种资产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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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主要内容
1.管理外资的权利,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制定本国的外资管理法,设立管理外资的机构,也有权对外资加以限制
2.管理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权利,指每个国家都有权管理和监督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和社会经济政策
3.国有化的权利,指每个国家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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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根据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第三方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非司法审判程序
其特点是:
1.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仲裁庭受理案件的权利,不是处于强制的法定管辖.而是来自于争议双方的自愿授权
2.受理国际商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均属民间机构而非国家机关.
3.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争端解决应适用的实体法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选择仲裁的程序规则
4.仲裁程序终结后所作出的裁决都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若败诉方不自动旅行仲裁裁决,胜诉方可要求法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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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是指一人向另一人开立的,保证即期或在指定的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其指定人的一种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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