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LZ!
首先说明一点,我们尚未学习过《劳动合同法》这一课,仅限于课外了解。LZ的刻苦钻研精神令人钦佩。
关于这个案子,争论的焦点在于:读者是否应当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如果应当,必须支付多少的问题。
根据读者来信的内容来看,若读者未按照约定任职满两年即辞职,某电信企业并未要求其支付全部培训费用6000元,而是支付尚未缴纳完的培训费用。读者亦反映:“如我在合同期满前辞职,则应向某电信企业补足未扣完的培训费用。”请注意,是
向某电信企业补足未扣完的培训费用,即假设该读者工作一年即辞职,那他在这一年里,已经缴纳了250元*12个月=3000元的培训费,那么,他应当补足剩下的3000元,才能满足6000元的培训费。这符合法律规定,企业要求并无任何不妥。
引用:
(按照字面的理解不管你在该企业工作多久只要没有满2年一律要支付违约金6000元,)而且该企业在员工还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就每个月从工资中扣除250元的所谓培训费,这实际上是变相克扣工资一种形势而已,没有法律根据,所以是不合法的。
也不知道LZ如何理解的,该企业并没有要求读者“不管工作了多久,只要未满两年一定要交纳6000元的培训费”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