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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解惑???

如此解惑???

  本人看了《惠州日报》2008年4月12日,(星期六)(A4版面,联系电话2831824,)
有这么一篇“律师”解惑,现在本人引用该报纸的内容如下:

              律师解惑
                      员工违反服务期应付约定违约金
律师同志:
     2008年2月份,我与某电信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我所工作的岗位比较特殊,需专门培训后才能上岗,于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对此问题进行了约定,如我工作到两年合同期满,某电信企业将承担全部培训费用6000元。但现在要从我工资中每月扣除250元的培训费用,待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向我返还。如我在合同期满前辞职,则应向某电信企业补足未扣完的培训费用。听说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有严格的规定,请问:某电信企业与我的这种约定合法吗?-------读者:程先生
程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某电信企业与你的这种约定是合法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有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你提前辞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某电信企业支付违约金,即补足未扣完的培训费用。
在地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本人根据程先生所言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该企业的做法即与程先生的约定不合法,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有含糊之处。
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以说如果出现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时及劳动法律规定的其它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错误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你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相反用人单位要向你支付赔偿金。
第二:关于你现在每个月都要被扣250元的培训费用,待合同期满时才一次性返还。该单位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试问你还在原单位任职并没有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凭什么每个月要从你的工资中扣250元的培训费呢?你并没有违约呀?如果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时就应该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从程先生的反映来看,用人单位为程先生提供了6000元的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为2年,如果程先生在该单位工作了1年,那么应支付的违约金是6000-250*12=3000元,如果该单位工作了15个月,则违约金数额为6000-250*15=2250,而不是根据你来信所说的总供要支付6000元(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理解,由于你们的约定计算方式不明确,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计算),商盾律师所的律师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说得也比较含糊。
以上仅是本人的观点,由于本人目前还是法律专业的自学考试的学生,所以水平很有限,敬请各方面给予理解和支持,谢谢!本人QQ136108655,
本人在新浪网的博客是,“王胜学法”,其中有一篇文章是写给司法部长和教育部长的信,各们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一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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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谁给我面子,我就给谁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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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约定并未违法

1、读者来信只是说,“如我在合同期满前辞职,则应向某电信企业补足未扣完的培训费用。”并没有说明企业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任何情形;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综上,该电信某企业此前对读者进行了专业培训(培训费用6000),如果读者工作满两年,24个月*250元=6000元,刚好支付完培训费用;如果读者工作未满两年提前辞职(在企业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下),该读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即辞职钱尚未缴纳完的培训费)。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以,我认为商盾律师的解答并无过错。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欢迎留言,批评指正。
誰道破愁須仗酒,酒醒后,心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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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错误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你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电信企业和你约定的是你“辞职”

第二,你的岗位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

你认为为什么可以扣除你250的培训费用,那我电信为什么无偿的给你提供培训,况且这培训费用是一次性退还的。我记得是按约定处理,你当初如果有疑问,可以和对方协商的。

第三,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我没毕业,愚见。

谁给我面子,我就给谁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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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的帖子

首先非常感谢你给予我的回复!
   本人认为约定的内容完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情形。
第一:我只是说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任何情形;员工提出辞职就不需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第二:我认为你没有完全理解、《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最后一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以说如果员工在该企业已经工作了一年的话,其违约金的支付就应该是3000元,而不是根据读者来信所说的(按照字面的理解不管你在该企业工作多久只要没有满2年一律要支付违约金6000元,)而且该企业在员工还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就每个月从工资中扣除250元的所谓培训费,这实际上是变相克扣工资一种形势而已,没有法律根据,所以是不合法的。
   所以我个人认为你的观点和商盾律师的错误之根源都是在于没有完全理解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最后一句话的意思,“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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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的帖子

谢谢你的参与!!!
     辞职的原因是很多的,可以是由于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可以是由于员工另有发展,也可以是......
        辞职就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只要你能明白我以上所说的意思,你就能理解我的意思.你就能明白我为什么坚持我的主张,谢谢!!
   我也是个学生,我是个特殊的学生,我是个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


[ 本帖最后由 王胜 于 2008-4-15 12: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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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LZ!
首先说明一点,我们尚未学习过《劳动合同法》这一课,仅限于课外了解。LZ的刻苦钻研精神令人钦佩。

关于这个案子,争论的焦点在于:读者是否应当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如果应当,必须支付多少的问题。

根据读者来信的内容来看,若读者未按照约定任职满两年即辞职,某电信企业并未要求其支付全部培训费用6000元,而是支付尚未缴纳完的培训费用。读者亦反映:“如我在合同期满前辞职,则应向某电信企业补足未扣完的培训费用。”请注意,是向某电信企业补足未扣完的培训费用,即假设该读者工作一年即辞职,那他在这一年里,已经缴纳了250元*12个月=3000元的培训费,那么,他应当补足剩下的3000元,才能满足6000元的培训费。这符合法律规定,企业要求并无任何不妥。
引用:
(按照字面的理解不管你在该企业工作多久只要没有满2年一律要支付违约金6000元,)而且该企业在员工还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就每个月从工资中扣除250元的所谓培训费,这实际上是变相克扣工资一种形势而已,没有法律根据,所以是不合法的。
也不知道LZ如何理解的,该企业并没有要求读者“不管工作了多久,只要未满两年一定要交纳6000元的培训费”呀?
誰道破愁須仗酒,酒醒后,心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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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的帖子

感谢你在百忙之中给予我回复!谢谢!!!
    在回复你的留言之前我们重温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最后一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按照你的理解或者按照读者的来信所言,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就是6000元,但是你有没有明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最后一句话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表达的意思呢??如果你明白了这句话所表达的意思你就能明白如果程先生在某电信企业工作一年而辞职所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就是3000元,而不是你所认为的或者说是程先生来信中所言的6000元!是不是???????????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有几下几个:第一:在程先生还没有提出辞职之时,某电信企业就在程先生的工资中扣除250元的所谓培训费 有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如果该电信企业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程先生在没有为该电信企业服务2年内辞职所应支付的违约金数数额如何计算??即具体数额多少的计算公式。
   我认为这种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很含糊。根据程先生来信所言,违约金支付不合法。
由于本人工作比较忙,没有太多的时间上网。请各们网友在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给我回电,1597617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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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我工作到两年合同期满,某电信企业将承担全部培训费用6000元。但现在要从我工资中每月扣除250元的培训费用,待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向我返还。如我在合同期满前辞职,则应向某电信企业补足未扣完的培训费用。
从以上可以看到,如果程先生工作满2年,那么该电信企业将退回6000元的培训费用给程先生,而不是由他来负责这6000元的培训费
引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之前该电信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的是每月需承担的培训费,并与程先生约定到期后一次性全数返还。既然有约定了违约金的条款,那么就应该依照其执行。
再者,程先生既然没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那么就理应由他来承担这6000元的培训费用,补交完6000元的培训费也就理所应当了
所以,我认为,律师解惑的回答
引用:
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你提前辞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某电信企业支付违约金,即补足未扣完的培训费用。
还是没异议的,是合情合法的

PS:本人乃法律爱好者,经管系大二学生
真正开始新生活!我会好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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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很专业地说,学习了!
love me,love my pig~

红心中国,红星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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