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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解惑???

回复 8# 的帖子

我思考问题确实有疏忽……

现在看来,本案就是企业在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就已经在其每月的工资中扣除培训费用了(服务期满会返还),这一点,我想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予以阻止。也就是说该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
当然,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提前辞职的情况下,应当缴纳企业为其付出的培训费用,这一点我想没问题的。
誰道破愁須仗酒,酒醒后,心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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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的帖子

你们有没有理解好呀·!!如果程先生在企业里只工作了1年,按法律规定只须承担违约金3000元,而不是6000。只要能明白这个你就知道了!!!!!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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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的帖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最后一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必须把最后一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理解透。
否则你们就是认为企业是对的,那个律师的解答是正确的。
其实很简单!!!!
如果程生先在该企业工作了一年,那么合法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应该是3000,而不是按照约定的6000,所以说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最后一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规定,所以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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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 的帖子

在劳动者还没有提出辞职的情况下,也就是还没有违约的情况下,该企业就每个月从程生先的工资中扣除250元的培训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没有法律依据当然是不合法的了!!!
《劳动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明确规定不允许无故克扣工资或者变相的克扣工资,我认为扣除250元的培训费用就是变相的克扣工资的形势,所以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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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不明白你们到低有没有理解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最后一句话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表达的意思,如果能理解这句话的意思,你就发现律师的解答是错误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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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的帖子

你们仔细的把第二十二条最后一句话念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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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用的约定问题遵循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培训费用的约定内容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没有法定必然联系。
支持商盾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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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商盾的结论的表达有歧义,应明确违约金是为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应分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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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 的帖子

民事活动遵循公平,自愿,合法的原则!
如果双方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这种约定就是不合法的。根据来信看,程先生咨询的问题是这种约定是不是合法的??所以本人认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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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您先不要这么激动……

的确,是我理解有误了,在此先向您致歉……

你分析得蛮有道理的,不过最先我并不清楚你想表达的是什么,后来才看明白。而且我也咨询了相关的律师,他说商盾律师只是解答了一半而已。

他提出该案子存在两个问题:1.每月扣除250元是否合法?2.提前辞职是否要支付培训费(违约金)
解答:用人单位每月扣除250的做法是不对的,每月250,实际上是变相的押金。
如果劳动者提前辞职,是应该支付违约金的,但前提是单位应该先支付培训费。
誰道破愁須仗酒,酒醒后,心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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