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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最后一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必须把最后一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理解透。
否则你们就是认为企业是对的,那个律师的解答是正确的。
其实很简单!!!!
如果程生先在该企业工作了一年,那么合法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应该是3000,而不是按照约定的6000,所以说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最后一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规定,所以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