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
2.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
3.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4.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
5.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序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什么是知识产权制度
所谓知识产权制度,是关于承认知识是一种财产,在对其进行保护的基础上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随着当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经济贸易的全球往来,国际上已把一国掌握自主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数量作为衡量该国综合竞争实力的一项重要指标,知识产权在各国发展中的地位也在扶摇直上。我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二十多年。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通过不断修改在加以完善。与此同时,我国还积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 放眼世界,始自80年代知识经济的急速发展,已使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处于国际贸易的前沿。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不仅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应达到的标准及期限做了规定,而且引入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将知识产权侵权与贸易报复直接挂钩。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对此我们要清醒意识到:在关税等贸易壁垒取消之后,综合国力的竞争必将越来越集中到知识的竞争上,知识产权问题将不可回避地成为竞争的焦点,强化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已成为各国主动的选择。显然,无论从经济实力、科技水平还是知识产权方面,我们与国际先进水平都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为此我们只能以积极进取的姿态,顺应这个潮流,抓住机遇,趋利避害,迎接挑战。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学会遵守和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战略;要把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纳入国家创新体系中,使之成为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知识产权制度在科技创新中发挥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合力,尽快培育和增强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努力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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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eling 于 2007-4-24 21:0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