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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2006中国法治推动力:法治档案

[法治在线]2006中国法治推动力:法治档案

   
                             

      
编者按:它有着与“幸福”最相似的发音,它本该治愈的是人们最容易忽视的感冒,但它却成了2006年最令人谈之色变的夺命毒药。在2006年的法治档案中,我们看到了反商业贿赂风暴对惩治腐败走向深入的推动,看到了森豪骗贷案对于房地产业潜规则的揭露,但是开启2006法治档案时,我们还是第一个选择了“欣弗”,因为在现代的法治文明社会,生命权始终是法律所要捍卫的最为重要也最基本的权利。

2006中国法治的推动力之

    一次阵痛:“欣弗”事件引发食品药品安全的关注

画面上这个可爱的小女孩,叫刘思辰,但这张照片已经成为我们在2006年的一个悲伤的记忆,这个会弹钢琴、又会跳舞的六岁女孩,因为一瓶小小的注射液,再也没能回到父母的身边。

    刘勇:“就这一种药,我姑娘就点了三分之一,就走了,最后,结论是输液反应,多脏器官衰竭。”

    今年7月24日晚上,刘勇的女儿,6岁的小思辰因为感冒住院,但是在注射“欣弗”牌克林霉素注射液后,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

    刘勇: 7月25号下午两点半化验的,结果出来的,正常人(数值)出来是0至40,大夫说了这个是230至260就是肝炎,我姑娘达到15742,根本就抢救不过来了。

    7月27日晚上,在昏迷了四天四夜后,小思辰离开了人世。断送这条小生命的罪魁祸首,不是什么毒药,也不是假药,而是正规药厂生产的正规药品——“欣弗”克林霉素注射液。

    “欣弗”的受害者远不止刘思辰一家,截至2006年8月15日,“欣弗”事件的影响波及十多个省,共报告“欣弗”不良反应病例93例;死亡11人。

    回首2006年,我们不难看出,“欣弗”事件并非一起孤立的事件,一年之内爆发的一起起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一次次冲击着人们的心理防线,我们的公共安全频频红灯闪现:

    2006年5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亮菌甲素”注射液假药,导致11人死亡。

    齐二药假药案余音未了,福寿螺事件又将“广州管圆线虫病”这个名词带进公众视线。截止到8月23日,北京市因为食用凉拌螺肉染上“广州管圆线虫病”的患者总共有87例。

    10月曾经引发世界范围内食品召回狂潮的苏丹红,又一次扮演了安全事件主角,演绎了一场“红心蛋”风波。

    鸭蛋“涉红”风波还未结束,多宝鱼又被查出了“孔雀石绿”。2006年11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消费预警,称“多宝鱼”抽检中30件样本全部检出可能致癌的违禁药物。

    一起起食品药品风波,一个个令人震惊的数字,人们不禁追问,如何捍卫公众的生命与健康权?如何构建诚信的社会环境?

    在安徽华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网站,企业介绍一栏上赫然写着“中国100家最大医药工业企业之一,全国医药先进企业”,这些字眼在“欣弗”事件之后显得格外刺眼。

    安徽华源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汉成:“从各个地市药检所,有省级的、有地级市的药检所化验出来,我们的产品是合格的。”

    几天后,国家药监部门公布的结果让安徽华源生物制药的说法不攻自破。

    2006年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欣弗”样品检验结果的新闻发布会。

    国家药监局:“现已查明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生产是导致这起不良事件的主要原因”

    无论“齐二药”还是“安徽华源”都是大药厂,无论“亮菌甲素注射液”还是“欣弗克林霉素注射液”都通过了“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也就是GMP认证)”的“准”字号药品。各种质量认证证书,都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这是“正规药厂”生产的放心药。然而正是在这种“信任”之下,十几条鲜活的生命消逝了,消逝在“正规药厂”的金字招牌之下。

    丧失诚信的代价到底有多大?假药事件发生后,齐二药被全面查封,“欣弗”事件发生后,安徽华源陷入停产境地,两家药厂销售到全国的几百万瓶问题产品被紧急追回。10月31日,在“欣弗”事件的死亡名单上,又多了一个名字:问题“欣弗”的生产企业——安徽华源制药公司原总经理裘祖贻,在自家的客厅里自缢身亡。对于“欣弗”事件的影响,安徽华源副总经理徐汉城只有四个字:“灭顶之灾”。

    生命无价,“欣弗”事件让众多无辜患者受害是悲剧,将一个企业负责人逼上不归路也是悲剧,裘祖贻的身亡,并不会给这起事件拉上帷幕,因为,如果我们还没有找到更有效的预防途径,悲剧便还会重演。我们不能坐等齐二药与“欣弗”事件卷土重来,完善诚信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齐二药假药案犯罪嫌疑人 王桂平:所以我就用(工业)二甘醇代替了(药用)丙二醇。就是我欺骗了他们。

    齐二药和“欣弗”事件的主角,都是医院诊所常用的廉价平民药,卖价不高,利润低,只有大规模的药厂大批量生产才有利可图。然而,“价廉”却没能“物美”,药品的安全隐患被一些人放大了:为了降低成本,齐二药从违规渠道购进了假冒的药品原料,而“欣弗”的制造者安徽华源,则没有按规定参数生产,缩短了灭菌时间、降低了灭菌温度。为了点滴小利,两家正规药厂甚至赌上了患者的性命和企业的前途。

    中国社会科学院 张永健:需要建立“奉法者强”的外部环境,也就是“只有守法者才能生存”的优胜劣汰机制,让监管更加行之有效迫在眉睫。

    2006年我们看到一些举措已经启动:针对“齐二药”假药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大药品生产监管力度,对涉嫌违规生产的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专家:所谓飞行检查,即“三不”,不提前通知企业、不接受企业请客接待等等,这项措施将使得监管更加有效。

    2006年上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查处违规生产企业20家,收回《药品GMP证书》11家。

    从2006年8月,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药监系统将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对药品市场的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2006年年末,一场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陆续在法律的框架内画上句号。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10名犯罪嫌疑人和11名责任人受到严肃查处;苏丹红鸭蛋的经销商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北京福寿螺事件的处罚结果公布,肇事餐馆被罚41万!

    距离“欣弗”事发四个月后,刘勇等黑龙江的十位患者家属最终决定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事实上,对于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整个形势来讲,2006年我们的关注还只是解决问题的开始,而对于2007年,我们期待着在更多诚信与职责之下,打造平安的2007年。

    【存档理由】我们用“人命关天”形容医药行业的重要,我们用“悬壶济世”表达对这个医行业的期望。然而,2006年,这个承载了我们太多希望的行业,却带给我们许多的心痛。2006年的“欣弗”事件向全国几千家生产企业敲响了警钟,也使各地的监管部门警醒。

[ 本帖最后由 果条卷 于 2007-5-11 02: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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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ed]2006中国法治的推动力之

一场风暴:中央围剿商业贿赂



这是一次不同寻常的合影,肖启伟,基层医院的普通医生(右一);高强,国家卫生部部长(左一),合影之前他们刚刚进行了三个多小时关于医药回扣的对话。说者微言大义,听者思绪万千,这是大风暴来临前的片刻寂静,三天后,一场落实中央精神的反商贿风暴推及全国卫生系统.。

    这是一份实名举报的医药回扣清单。

    一种叫加替沙星的针剂,市场零售价仅15元,而医院售价是75元,中间60元的差价都到哪里去了?患者为谁买了单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医院医生 肖启伟:药品生产厂家、医药公司、药贩子、医院的院长,还有医生,以及当地的某些官员,他们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来瓜分医药市场这一块蛋糕。

    58岁的肖启伟, 一名普通医生,他已经在四川省开江县——一个省级贫困县行医30多年。8年前,他发现医生开处方拿回扣的现象逐渐公开化。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医院医生 肖启伟: 我们开江县是一个贫困山区,有的人是卖猪卖牛,卖牲口,来治病,这一个月的工资到医院来,还不够医生开一张处方。

    群众“看得起病,买不起药”的景象深深刺痛了肖启伟。从1998年起,八年间他坚持举报,揭露开江县医院层层收受医药回扣的黑幕,经查实, 有19万余元的医药回扣、“红包”被清理,当时的县卫生局局长被撤职,医院院长和药剂科科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开江一案为突破口,四川全省掀起了一场打击医药回扣的风暴,仅2005年就有128人被查办,36名医院院长、副院长纷纷落马, 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然而,打破医药行业的潜规则之后,肖启伟却打不破商业贿赂形成的利益网,他不得不黯然离开工作生活了35 年的开江,远赴山东,到一家民营医院打工。

    肖启伟: 药品回扣这个潜规则,没有办法,我很孤立。

    因为揭露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肖启伟陷入了困境,而更多的病人则是商业贿赂的直接受害者。 2002年通过商业贿赂,不合格的人工髋关节产品得以进入安徽省安庆市立医院,被医生植入患者朱美丽的体内,至今她还在忍受着精神和肉体双重的痛苦。

    患者 朱美丽:现在痛几乎是讲不出来的,它是间断性的痛,它没时间的痛,每一天的夜里感到比白天痛得要厉害。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振川:商业贿赂我归纳了三句话,一个是非常普遍,一个是非常严重,一个是非常隐蔽,药品采购、医疗器械和耗材的采购最为普遍,最为典型。

    一组收受回扣的镜头触目惊心。

    2005年,商务部一项统计资料显示,在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一年要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然而,商业贿赂对公众利益的侵害并不仅仅限于医药行业。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被称为商业贿赂六大高发领域。巨大的资金投入加上监管体系的薄弱,为商业贿赂盛行带来了空间。在1997年之后,河南省交通厅连续三任厅长因为接受贿赂先后倒下。在用权钱交易结成的利益链条上,行贿者和受贿者成为共同体,他们利用制度漏洞,占据垄断地位,严重破坏了市场规则。劣质产品、高价教材、虚高药价、烂尾楼盘、豆腐渣工程等市场的畸形儿应运而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 厉以宁: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腐蚀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高铭暄:把潜规则变成了一种明规则,显规则。

    治顽症必须下猛药。2006年年初,一场治理商业贿赂的特殊战争迅速拉开帷幕。之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一道又一道政令法规相继出台,剑指商业贿赂。

    2006年1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将治理商业贿赂列为今年反腐工作六大要务之一。

    2006年2 月 15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仅仅十天后,温家宝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是今年的反腐重点。“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扩充到 22个部委。打击商业贿赂,中央拿出了前所未有的决心!

    2006年3月,继银监会、保监会高举监管大棒之后,卫生部准备召开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就在会议召开前夕,卫生部通过新华社紧急联系肖启伟进京。

    2006年3月25日,是肖启伟难忘的日子,8 年举报医药回扣,道路走得如此艰辛,然而,他万万没有想到,有一天自己能踏进卫生部部长高强的办公室,和他面对面的交流。新华社记者陈芳见证了他们长达3个多小时的谈话。

    新华社记者 陈芳:部长说,我应该向你(肖启伟)致敬,你是一名有正义感的医生。

    肖启伟:我印象最深的,也是很重要的,高部长的一句话,我们是很爱护医生这支队伍,但是如果说突破了道德底线,构成了违法的话,那也得要依法处理。

    三天后,卫生部部长高强在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痛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卫生部部长高强:对医生或者医院收受回扣, 代不法药商推销药品的行为要严厉地打击,这不只是一个纪律的处分,而是要上升到《刑法》打击贿赂这么一个高度。

    商业贿赂的本质,就是“权钱交易”,从根本上铲除商业贿赂这个毒瘤,就必须斩断利益的链条。利益链条的最前端,恰恰是公私权力交汇的地方。打击那些高高在上的“公权私用”者,成为2006年这场风暴指向的重大目标。继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之后,2006年岁末,就在同一家法院,又一名涉嫌收受商业贿赂的高官站在了被告席上。

    审判长: 你在被捕以前做什么工作?任什么职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 郝和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司长。

    2006 年 11 月 28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因犯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并没收个人财产 20 万元人民币。经法院确认,郝和平利用负责医疗器械产品审批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现金、汽车、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等总价值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商业贿赂。

    邵明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我们逐步进行审批注册资源的重新配置,人员的重新调整,法规的重新修订。

    打破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只有把权钱交易暴露在阳光之下。但是如果没有高效的法律武器,治理只能是一阵风,隐藏在角落里的潜规则会继续潜伏下去。1997年《刑法》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是医疗、教育、出版、体育、科研、新闻等既非国家机关,又非公司、企业的单位存在的商业贿赂,却是刑法打击的真空地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6 年 6 月 29 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原来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

    赵秉志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修正案小组成员 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会长 :《刑法修正案(六)》这么一个修订不是一个权宜之计,而是一个全面的规范来规范我们的市场经济,来给破坏市场经济这样一个惩治和防范给予防范武器是必要的。

    受贿罪主体的范围的扩大,使刑事法律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熊选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我们在今年或者明年适当的时候, 我们要出台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的文件,要明确在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间,一些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5年8月到2006年9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0992件,涉案金额32.86亿元。

    2006年岁末,肖启伟回到了家乡,他注意到,当初他举报的药品价格已经大幅降低,医院的白墙上,还增加了举报信箱,而阳光采购制度也推广到了全省,感受着法治带来的变化 ,肖启伟相信,自己有勇气继续走下去……

    【存档理由】一场治理商业贿赂的风暴,可以吹散上空的乌云;一个个直击腐败黑幕者,可以唤醒社会的良知。然而,让阳光始终成为防腐剂,是要在风暴之后,建章立制,铸造一支法治的利剑,2006年我们看到了,这支亮剑出鞘的光芒!

[ 本帖最后由 果条卷 于 2007-5-11 02: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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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骗局:森豪骗贷案暴露房地产潜规则



它曾经是国内最昂贵的楼盘之一,它却成为全国最知名的烂尾楼,它现在是中国最大的虚假按揭烂尾楼案的主角。

    北京朝阳门内大街边矗立着一栋醒目的楼盘——森豪公寓。“起价2500美元/平方米,紧临东二环路市区快速道,与三环、四环均有接路”,这则销售信息,一度将位于二环路内繁华路段的森豪公寓,打造成京城房产热点。更令人惊奇地是,当时定价比周围楼盘高出数倍的森豪公寓,居然在开盘后不久,就宣称已销售一空。

    他就是创造了这幕地产奇迹的开发商邹庆,只不过,自己一手导演的这个套钱游戏最终将他送上了被告席。

    1996年,邹庆接手了森豪公寓开发项目。但是在1998年森豪的土建工程完工后,施工人员就全部撤离了工地。原因就是邹庆的公司没有如约支付费用。

    中央财经大学校长助理 银行中心主任 史建平教授:这些年,咱们国家房地产开发商,其实有很多实力并不是很强,自有资金很少,又看到诱人的房地产市场,暴力的一个市场,那么他千方百计想扩展他自己的业务领域,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呢,有些房地产商就是铤而走险了。

    可是,经过一系列运作,2000年底,停工两年的森豪公寓却正式对外开盘。高调宣传的森豪一度以高价位成为京城房产热点,住宅和商用部分开盘均价分别达到了每平方米2500美元和3500美元。从表象上看,似乎是一个极具潜力的楼盘在楼市迅速火爆的背景下“复活”了;开发商一度断裂的资金链似乎也盘活了。当然,我们现在知道,救活森豪公寓的,并不是邹庆的神奇妙手,而是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的6.45亿元按揭贷款。随后,在邹庆继续运作的华庆公寓项目中,他再次从中行北京分行获得了1亿多元按揭贷款。但是,按揭贷款是银行发放给购房业主个人的消费性贷款,怎么会装进入邹庆公司的腰包呢?检察机关从购房人提供的资料上发现了问题。

    北京市第二检察院 公诉人刘中:签订的合同,一共是199份,卖出的房屋是250余套,通过我们审查,没有一个是真实的。

    检察机关曾经全力找到了130多个购房人,现在他们都成了证实邹庆从银行骗贷的证人。

    北京市第二检察院 公诉人 刘中:这些人都证实不是真实的购房,只有极个别的邹庆的亲属证实我是真实的买房,但是他不能否认自己没有交过首付款,自己没有交过月供,通过这些证据的结合我们认为呢所有的买房都是假的,买房的合同全是虚假。

    和很多骗贷案一样,贷款人中,有的是开发商本人和公司员工的亲属,迫于情面和压力不得已而为之,也有的是贪图数千元钱而成了帮凶。这些虚假的买房者并不只存在于一个楼盘、一家公司、一个案件之中。

    2006年8月底,北京中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8名现任和前任员工就突然接到了法院传票,原因是拖欠银行购房贷款,涉案总金额达到3200多万元。可他们自己对此却一无所知。事后得知,这都是中盛鑫公司利用公司员工存档的个人资料,编造虚假购房合同而造成的。而这一出出由开发商自导自演的虚假按揭骗局,手法也几乎如出一辙。

    北京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旭:甚至我看到典型的案例跑到很远的农村去找来借来几百个身份证,完了我借你一次给你一百块钱,就跑到偏僻一点的地方借到身份证以后做这么一个用途,老百姓对于身份证该怎么使用怎么保管又没有这个意识,觉得无所谓,结果就拿了这个身份证向银行骗贷。

    开发商用骗贷这种伎俩,完全可以玩出空手套白狼的把戏。我们可以简单勾勒一下游戏的过程,开发商先接手一个房产项目,接着大肆炒作自抬身价,然后用假按揭的手段,迅速聚集银行资金,而他们就能够从炒高的楼价里获取暴利。这样的金钱游戏只是一层一捅就破的窗户纸,在谎言被揭穿之后,我们更想进一步追问,开发商出于利益驱动,有虚假按揭的动机,那银行为什么轻易的就能把数亿元的贷款放了出去?

    北京市第二检察院 公诉人 季红海:个人住房按揭这个贷款流程有三道关,六七个人在进行审核的,有任何一个人是认真负责了都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在森豪公寓一案中,分别把着贷款发放三道关的是曾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消费零售业务处副处长的徐维联、贷款业务科科长的尚进和信贷员张笑非。只看贷款申请材料件数是否齐全,而不去调查表面文章的真实性,是他们主要的失职行为。

    北京市第二检察院 公诉人 季红海:作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最终决策人这个一把手(徐维联)就很简单的说,贷款申请资料齐全不齐全,如果齐,就该给人家批贷款,没有去让他的这些部下去再进一步深入的调查去。

    由于回报率高,房地产按揭贷款是不少银行业务增长的支柱。不过,在贷款审核发放过程中,如果银行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这样庞大的贷款量就会变成埋设在银行内部的巨大炸弹,带来严重的金融风险。

    2006年2月,上海银监局公布的《中资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运行报告》披露,至2005年12月末,上海个人住房不良贷款余额达15.48亿元。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开发商联手银行内部人员制造假按揭的结果。

    社会科学院 金融研究所 易宪容研究员:最根本的来讲我们国有银行,制度和约束等等方面还是存在很多问题,那么这些人来讲掌握权力以后,就会利用权力,如何跟企业他们合谋一些,和企业合谋,他就把他的权利交易了,就把银行的钱骗出来了。

    其实,在按揭过程之中,预防假按揭其实还有第三关。贷款人的资信审查并非银行自说自画,应该是由第三方律师完成的。这样数亿元的骗贷,要借用数百个身份证,伪造数百份合同和证明文件,如此大规模造假,怎么又轻易骗过了职业律师的眼睛呢?

    给森豪公寓办理按揭的律师孔卫东和战军也因严重失职从昔日的辩护席坐上了被告席。这也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在银行骗贷案中追究律师失职的刑事责任。

    北京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旭:作为一个律师,你对你自己的职业要求是什么,所以我觉得这个事真的给我们敲了一个警钟。

    就这样,某些银行人员、企业和律师形成了利益同盟,如果不是审计机关介入以及中国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森豪公寓假按揭案甚至很难走上法律程序——对于2000年之后的房地产业来说,假按揭几乎成为业内惯用的一种“潜规则”。

    国际清算银行近日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中国的房屋贷款市场达2270亿美元,规模居亚洲之首。不过,在繁荣的背后,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今年的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就强调,要高度关注房地产假按揭带来的信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全被侵吞的国家资源成为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一道艰巨任务。

    据有关部门测算,房地产业与50多个产业存在关系。在整个地产链条中,除了金融部门,还有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都是房地产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而这些权力、资源高度集中的地带,也是不法地产商要攻破的堡垒。当李宝金、李大伦 、雷渊利、何闽旭等一批地方官员因为房地产问题而纷纷落马的时候,我们看到地产行业不公开、不透明的灰色地带,又成了制造腐败的重要来源。

    个人买房时提前消费、进行按揭贷款,是拿自己的信用作保;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以担保的也是信用。国内房地产业实际上是一个建立在信贷支持基础上的行业。可是,当这些都成为骗术、假象时,丢失的却远不止是个人和企业的诚信,而是整个国家经济的信誉问题。

    社科院易宪容 金融系统买卖就是信用,如果说你金融系统没信用了,那么你这个整个问题短期不会发现长期总会发现的

    中央财经大学校长助理 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史建平教授:要建立一种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企业有信用档案,个人也要有信用档案,那么这个应该是政府来做的事情。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被称为“国六条”的这六项措施,将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监管职责,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也必将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我们看到,房地产调控的大幕已经拉开,涉及商品房预售、土地交易等政策也将会随着行业发展而不断改善。

    社科院研究员易宪容 关键在商品房预售制度,让企业没有可乘之机

    不可否认,房地产市场是撬动经济的杠杆,但它也是关系社会公平的稳定器,只有监管部门联手,抵制不法地产商的违法行径,把灰色交易暴露在阳光下,才能打破那些所谓行业的潜规则,让百姓安居,让经济发展。

    【存档理由】对森豪这样的骗贷案,人们往往归咎于规章制度的不健全。事实上,我国金融业并非缺乏内控和监管的规章制度,而是这些规章制度,往往被许多“变通”的规则所取代了。面对房地产业的“掠夺者”,政府不仅要加强税收征管,更要将财富拿到阳光下“杀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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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中国法治的推动力之

一项改革: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



这是位于北京闹市区的一条僻静的街道,在周围新地产的掩映下,这栋新建的写字楼显得谨慎而低调;但就是这栋普通的大楼,将和它承载的使命一起,注定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地标。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刑事审判大楼,在不久的将来,全国死刑案件的核准工作,都将在这里进行。这项工作是23年来中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而它所涉及的则是我们过法律最严厉的一项刑罚——死刑。

    2006年12月8日,陕西安康。这个法庭是众多目光聚集的焦点,这一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对连杀11人的邱兴华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开庭。毫无疑问,邱兴华特大杀人案是2006年度中国最受关注的案件,而这次审判也成为2006年度中国最受关注的一次审判。

    事情要从2006年7月16日那个月黑风高的夜晚说起,那天晚上,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境内的凤凰山上出现不明火光,起火的地方很快被确定,是位于山顶的一座寺庙――铁瓦殿,然而,这不是一次寻常的火灾。人们扑灭了大火之后,突然发现,铁瓦殿里有多具尸体。

    “通过现场,发现十具尸体。”

    十名死者在同一地点、同时遇害,其中还包括一名12岁的儿童,是谁如此残忍,痛下杀手?

    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把目标锁定在当地村民邱兴华身上,然而案发后,此人不知去向,搜捕工作随即展开。此时的邱兴华被公安部列为A级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悬赏十万元全国追缉,陕西警方组织大规模警力上山搜捕。而就在潜逃期间,邱兴华又入户抢劫导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8月19日晚,逃亡一个多月,背负十一条人命的邱兴华终于被抓获。

    十一死两伤,公安部A级通缉犯,案件破获最初的时间里,这些构成了最吸引公众注意力的要素。由于行凶地点、行凶对象比较特别、手段极其残忍,邱兴华案一度被炒的沸沸扬扬,2006年10月,邱兴华被一审判处死刑。

    死刑,这个判决在许多人的意料之中,那一刻,人们为此欢呼——一个杀人恶魔得到法律的严惩,正义得到彰显。然而,一审宣判后,邱兴华提出了上诉。

    邱兴华案二审辩护律师 张桦:在上诉期最后的一天,他(邱兴华)才把他的上诉状正式递到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12月8号,邱兴华案二审开庭,法庭上,邱兴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邱兴华的辩护人提出邱兴华家族内有精神病史,申请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鉴定。如果邱兴华被认定患有精神病,将意味着杀害11人的他将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邱兴华案二审律师 张桦:在我手上办的死刑案子很多的,但是二审开庭的,仅这一例,而且这一例就轰动这样大。如果说没有二审开庭,就没有公诉人参与庭审,也没有辩护律师的法庭辩护,也那可能就是一种声音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都必须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邱兴华案的二审,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关于二审开庭,其实此前我国刑诉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只有事实清楚的案件才“可以不开庭审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实际操作却往往背离了法律的初衷,二审开庭审理的案子,实际不到全部上诉案件的10%,这严重削弱了二审法院作为预防冤假错案的“第二道防线”作用。

    让包括邱兴华在内的被告人有机会向法官当面陈述自己的意见,是审判公正的最好体现。可以说,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而更重要的是,它被视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前进行的重要铺垫。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军:通过二审一律开庭,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在报最高法院依法核准之前,能够做到最大限度的公正,没有差误,使得最高法院的核准能够更为顺利,死刑案件的质量得到确实的完全的保障。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23年,终于回归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程序,成为这一年法治进程中最值得关注的改革举措必将进一步保证判决的公正与慎重。

    2006年12月28日,邱兴华案二审宣判,认为上诉理由证据不足,维持原判。在宣判后,邱兴华被执行死刑,经历一波三折的邱兴华案至此划上句号。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研究会 陈卫东:围绕邱兴华案,法庭内外的思想与理念的交锋,已远远超过案情本身,反映出“程序正义”、“慎用死刑”等现代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而从2007 年开始,“慎用死刑”、“程序正义”的理念将更多的化为行动: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的回归,被认为是20多年来中国死刑审理制度最重大的一次改革。23年前,基于当时严峻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3年9月,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将部分案件的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这种做法尽管在一定时期起到了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作用,但很快也遇到了司法实践上的难题。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王敏远:83年下放到省高院,据我所知,绝大多数省级法院都把死刑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合而为一,即使是分开进行,也是由同一个法院所进行的工作,使得死刑复核在某种意义上形同虚设。

    制度和程序的缺失,必然会在实践中带来漏洞,而近年发生的一些死刑冤案更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2001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的杜培武无罪,当庭释放。

    2005年4月,曾因故意杀人罪被误判的佘祥林在11年后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2005年3月14日 记者招待会

    温家宝: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也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用制度来保证死刑的公正”这是总理在2005年3月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的一句承诺,如今一年多后,这句承诺成为了现实:从2007年起最高法正式收回死刑核准权,这个举措至少在程序上,降低了悲剧发生的可能性,而更具里程碑意义的是,这一举措,还带来了法律理念上的一次跨越。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 陈卫东:对于我们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的走向起着非常大的这样的一种牵引作用,死刑权的收回必将会使中国的死刑大幅度的降低,减少错杀的发生这种悲剧的发生。

    WALLACE(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庭大法官):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这些改革方面迈出了非常具有勇气的一步。

    最高法院新的刑事审判大楼,将于明年五月正式启用。到时候,五个刑事审判庭的500多名法官及法官助理,将在这里开展刑事审判与死刑核准工作,并将从这里,奔赴全国各地,构筑并维护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

    【存档理由】当历史的车轮行进到21世纪,“打击犯罪和保障被告人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的时候,收回死刑复核就是顺应潮流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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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中国法治的推动力之

一次追缉:“铜须门”事件凸显虚拟世界法律问题



这是一张通缉令,但它并非发自公安机关,而是来源于网络论坛。它要追缉的人,也并非涉嫌重案的犯罪嫌疑人,而是一名叫“铜须”的网游玩家。

    “记录里一个出轨妻子和一夜情友的对白象电影里的情节,熟悉且陌生,只是原本是故事里的事情发生的如此之近,主角是自己的妻子与一个男人,只是,这个男人不是我。”

    2006年4月12日深夜,一个名叫“锋刃透骨寒”的网民在一家网络论坛上发表了一篇帖子。他以悲情丈夫的身份爆料说,自己结婚六年的妻子,沉迷于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妻子有一个好听的网名,叫“幽月儿”。3年来没有工作、在家做全职太太。他无意中看到“幽月儿”的 QQ 聊天记录,发现她竟然与游戏玩家“铜须”发生了一夜情。

    没想到,这篇充满了无奈的帖子一出现,立即在网络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每天的点击率超过20万次,回复的跟贴达到数十页。

    网站负责人 杜培源:有很多人来讨论这个事情,当时一路基本上超越了其他所有话题,他一下成为(论坛的)魔兽世界中国(版)里面最热的一个帖子。

    很快,“铜须”事件的波及面从这个论坛扩散到各大门户网站,更多的网友加入声讨“铜须”的行列,充满义愤的帖子一时间充斥在论坛和《魔兽世界》游戏中,甚至影响到这些网站的正常运行。

    而对男主角“铜须”的真实身份,网友更是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

    几十个小时之间,“守望者”公会成立时的宣传帖,网络游戏中的记录、学籍档案、求职简历,“铜须”的个人资料被统统曝光于网上。甚至有人盗取了“铜须”的 MSN 帐号,冒充“铜须”与他的朋友聊天,以此套取真实情况。

    当所有的参与者都用在用自己的道德标准,评判事件、要求严惩“铜须”的时候,却没人注意到自己谩骂、攻击、甚至公布他人隐私、盗取帐号的做法是否合适、是否合法。

    其实,早在2005年底,就有人因为盗用他人的QQ帐号而坐上被告席。在这起当时全国最大的虚拟财产盗窃案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而在广东,盗窃虚拟财产案的结果,不再仅仅是民事赔偿,而是将被告人以盗窃罪论处。

    虽然,关于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至少在4次司法解释中,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将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界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网络研究中心主任张新宝:公布他的身份资料,他的住处,他的电话,他的身份证号,他们的职业等等,这本身属于揭露和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我认为是属于侵权行为。

    然而,正致力于对“铜须”口诛笔伐的网民并不想罢手。在一家知名论坛上,甚至人发出了 “江湖追杀令”:呼吁社会封杀“铜须”,对他和同伴进行抵制。在他做出彻底的、令大众可信的悔改行为之前,不能对他表示认同。

    到此时,网民攻击的不仅是“铜须”本人,还包括他所在的学校和家庭。却几乎没有人思考一个本应由国家司法机关才能发布的通缉令,假手到了网民的手里,这种做法本身是否合法?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传播系 王军:这是一个公权力的运用,那么一个网民你随便的通缉别人,甚至发布了这样一种通缉令的话,对当事人是非常大的侮辱,也是对他权利的很大的侵害。

    面对这样公然的侮辱和侵犯,事件主角“铜须”终于坐不住了,他在网络论坛上进行自白。在这段视频中,“铜须”否认了与“幽月儿”偷情。

    面对“铜须”的义正词严,网友并不买帐,只当他在撒谎。就在双方争执不下之际,“锋刃透骨寒”突然主动承认,关于‘丑闻’一篇文章及QQ聊天内容等多为杜撰,这只是一场游戏。然而网民们也不相信这份声明,纷纷猜测他这一举动的也许是压力过大或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而采取的行动。

    当事人希望“该结束了”,网友议论却“高潮迭起”。这样的网络热点在2006年的互联网上一再上演,从学生卖身救母事件、到虐猫事件、再到流氓外教事件。在一些网民的漫骂声中,在媒体、学者、法律工作者的争论声中,一个新的名词诞生了——网络暴民。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传播系 王军:这种所谓的网络暴民,他往往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他抨击起别人说的头头是道,使这个网民相关当事人在现实生活当中受到一种侵害,这个网络暴民行为我觉得非常值得我们大家认真反思的。

    所谓的网络暴民现象,似乎体现了网络上聚集的强大民意,然而,当人们在虚拟世界里,用张扬的个性,无所顾忌的语言,展开道德评判的时候,却忘记了,这种现象恰恰偏离了网络社区“平等、交流、共享”的核心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网络研究中心主任张新宝:不能够以恶治恶,以一个违法行为去责成另外一个违法行为,这样的话是不受我们法律所允许的,就像不能在大庭广众之下把他拳打脚踢把他打死道理是一样的。

    如果放任所谓“暴民”思想成为主流,那么,缺少自我约束和监督管理的互联网,已经开始影响和改变某些人的正常生活,甚至伤及无辜。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网络研究中心主任张新宝:因为你是一个普通的网民,很多具体的经过,事实方面不是很了解,有时候你会把话说过头了,把事情做过火了,起到一个相反的效果。

    那么,个人在网络中的相关权益,究竟应该如何维护呢?被称为“博客第一案”中的原告陈堂发,选择的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

    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一名副教授,长期从事媒介侵权研究。2005年9月中旬的一天,他正在互联网上搜索与自己相关的一些学术信息,突然一条链接的内容引起了他的注意。

    这是中国博客网上、“长套袜”博客里,一篇名为《烂人烂教材》的日记。“猥琐人”、“流氓”、“最烂的教材”等字眼引起了陈堂发的愤怒,他决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中国博客网的配合。

    陈堂发:他说网上这样的内容,这种信息很多。我说很多,不代表它合理。我说我今天就站出来说不,我说你今天就要删掉,如果你要不删我会走司法途径去解决。

    但是陈堂发的诉讼并不顺利,先是中国博客网声称自己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合格的被告;然后又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直到2006年的6月14号,案件才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法院终于给了陈堂发一个说法。

    陈堂发最终胜诉,但是作为一名从事媒介侵权研究的学者,他发现,近两年随着以自我管理、自我支配、自我做主为标榜的博客在中国的迅速兴起,博客中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揭露他人合法隐私的问题相当突出,有些已经远远超出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而这种现象泛滥,有观点认为原因之一就在于博客作者和博客网站经营者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同盟。

    陈堂发:网站经营者,他通过容忍违法内容的帖子,他获得高点击率,他获得一种商业利益,获得一种市场利益,那么另一方面这个博客注册用户,没有道德没有法律这样一个的规范,发表一些帖子,实际上他满足自己的个人的精神利益。

    以博客或在论坛发帖形式出现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文章,由于网络传播的独有特性,影响更广、对当事人也会造成更大的伤害。从网络论坛中揭人隐私到一次又一次发出网络通缉令再到事件真伪无法查明,从用博客公开侵犯他人名誉到“博客第一案”再到首例“博客”告“博客”案,那么,肩负着技术支持和审核责任的网站是不是要反思自身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个民意表达的空间,已经成为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虚拟世界里的宽松,绝不是在提倡放任自流,只图一时宣泄痛快,更不能允许肆意侵犯他人隐私,展开人身攻击,来博取商业利益。

    对互联网提出这样的要求,其实,也是传统法律概念的一次挑战。虽然,2002年订立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和2006年全国19家网站共同签订的《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中,都对网络行为提出要求;不过,在这些主要依靠自律实施的约定之外,我们还希望有规范的惩治机制出台,以解决网络中层出不穷的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传播系 王军:我们要三管齐下,就是一个是网络立法,另外一个就是网络行业自律,第三个就是网民的网德教育

    在网络时代里,一个网络论坛的传播效应,有时候甚至会强于许多拥有庞大发行量的报纸。因此有人说,博客出现后,每个人都是一个媒体。在这一背景下,侵权与维权、表达与出版、公共与隐私,在法律上都需要被重新定义。虚拟的“财产”如此,虚拟的“言论”也是一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网络研究中心主任张新宝:最近我们正在起草民法典,官方的草案,还写着起草建议稿,都明确规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同时,国务院系统也在起草数据保护方面的处理,可能近一两年能够出台,数据保护、也涉及隐私方面的保护。

    【存档理由】没错,在虚拟的网络世界,没有人知道你是谁。然而,如果每个人都因为别人不知道自己是谁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网络世界将只有宣泄而没有自律;那么,“铜须”在2006年所经历的苦恼,说不定哪天就轮到自己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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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看8到

每天都在努力!做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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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就是有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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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制还有很多地方要改进要完善,只是我不明白为什么往往得在发生大事后政府部门才会发觉到,才给于关注?
Tomorrow is another 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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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习惯在出了人命后才重视事情;央视总是紧跟其后做一些煽情的节目。而我们的基本人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现在生存真艰难的说
誰道破愁須仗酒,酒醒后,心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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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书筠 于 2007-5-11 18:57 发表

国家习惯在出了人命后才重视事情;央视总是紧跟其后做一些煽情的节目。而我们的基本人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现在生存真艰难的说
特别是矿难事件!!
Tomorrow is another 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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